分手后经济起纷争背靠背调解化干戈澎湃在

时间:2023-4-5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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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审理了这样一起特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前情回顾

原、被告曾经是男女朋友关系,分手后女方要求男方写下欠款元的欠条,被告承诺年4月1日前还清。借款到期后被告只还给原告元,剩余元男方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女方将其诉至法院,主张返还本金及利息。

调解过程

办案法官阅卷后决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原本是亲密无间的恋人,怎么就能因为这点钱闹上法庭。调解当日,男方首先来到法庭,经过询问,他委屈的向我们诉苦:

“我们两个人在一起住了一年多,恋爱期间的支出都是我单方面承担的,房租、水电、日常生活开销都是我付的,毕竟我是男人这也是正常的。我们俩总吵架最后就分手了,可分手后她竟然来我家逼着我写欠条,说我花了她的钱,要是不写就从窗户跳出去,你说她以死相逼我能不写么。现在我的情况也很困难,我因为腰脱已经半年多没上班了,实在是无力偿还,要不不能当时就给她元。法官,你说我可怎么办啊。”

法官大致了解了情况,“不管出于什么原因,你和原告的借贷关系是真实存在的,等她来了看看能不能和她商量下降低点还款数额吧。”

原告到庭后,态度冷漠,坚持强调一分钱不能少。

法官请被告暂时回避,语重心长地对原告说:“姑娘,你们在一起这么久,不管因为什么原因分开,因为这一万多块钱不至于对簿公堂,他身体情况想必你也了解,做人留一线,日后好相见,你也给他留点余地吧。”

最终,经过一番积极劝说,融法于情、释法析理,劝导双方念及旧情、互谅互让。双方达成调解合意。女方同意放弃利息部分的主张,调解当日男方给付元,剩下的钱以每月支付元的方式给付。

温馨提示

男女双方恋爱期间容易发生无偿赠予、共同支出、民间借贷等情形,但是三者的法律后果各不相同。如果是无偿赠予、共同支出,就不能主张返还,如果是民间借贷,则应当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规定: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因此,恋人之间的转账如果没有赠予的意思,又怕因签订借款合同而破坏双方感情,那么在转款时要表达明确,并要注意保留相应的证据。如果分手后想追回借款,那就应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在订立借款合同的同时,明确对利息进行约定。

供稿

闫雪

编辑

卢虹羽

审核

兰凤

声明: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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